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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2008年1月1日期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

发布日期:2026-09-30 09:18:0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期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是对的。

二、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免所得税的文件

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栏目--政策法规库--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查找。

三、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 收人-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人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 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 非技术性收人。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

四、可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 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企业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这套专用 设备如符合以上规定,也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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