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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2、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3、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企业汇算清缴的热点问题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包括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意外的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以及集体人身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只有了解清楚这些问题信息,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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