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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500强企业名录?

发布日期:2026-09-29 13:43: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上海外资500强企业名录?

2022年世界500强中,有12家企业来自上海,分别是上汽集团、中国宝武、交通银行、绿地控股、中国太保、浦发银行、中远海运、中国船舶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和上海医药集团等。入围企业数量同比2021年增加两家,并且上海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排名整体有明显提升,反映出随着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领军企业实力同步跃升,相关企业品牌在全球影响力进一步打响,高质量发展的特点充分显现。

二、财政部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外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的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荐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新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按新区统一规则,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三)从事能源、交通等项目建设。第三条 允许外商在新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但外商投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在新区设立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 ,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 、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道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外商在新区内可以按统一规则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在该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第七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按规定投入资本和外资银行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并在十年期内不减少其投入资本或营运资金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第九条 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有来源于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第十二条 在二○○○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十五条 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辅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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