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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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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