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恭喜你赚发了。因为,在无工程变更的情况下,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内容,就可以全额收取合同工程加款。即使清单工程量有虚高,作为审计单位也无权对虚高工程量进行审减,根据工程量清单规范规定,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此时,招标人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也恭喜你赚发了。如果是在招标期间发现清单工程量虚高,如果虚高在投标人有利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充分而合理的利用规则,使投标人的利益最大化;即使不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也要具体分析是否对自己有利。比如说,组织措施费一般情况下是包干使用,也就是说结算时不会随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特征,虚高工程量,组织措施费也就增加了。还有,虚高工程量也给工程后续实施留下了操作空间,施工单位合理利用合同及相关规范规则、场上场下的沟通协调,增加工程变更,至少使工程最终结算价接近合同价,使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最大化。
当然,具体工程还需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策略。
(接着说完) 如果进入结算审计阶段才发现招标清单工程量大幅度的大于实际工程量
,如果是总价合同,就按前面所说的据理力争要求按合同价结算;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就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如果工程量差距大的清单的工程价款不大,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也不大,也就算了;如果占的比例非常大,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包括多交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索赔、固定成本增加的索赔等。索赔有时很难举证,索赔难。当然,这也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析了。
这个现象是正常的,工程造价是由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组成,你的问题主要在于工程量方面。招标前的工程量产生是由招标公司和设计院两道计算得出清单。工程审计是由审计公司和施工单位两道计算得出最终审计报告,第一,四家单位这年头都是软件计算,出现误差很正常,第二,实际发生量肯定小于等于设计图纸工程量(设计变更除外),所以这个现象无法避免。这个工程量的差的问题是正常情况下,主要影响的是二次审计或者审计费的问题。一般工程都是两次审计及以上,当你进行第二次审计的时候,因为经过第一次审计后很多工程量都减少了,第二次的审计结果肯定是小于等于第一次结果(原因是什么就不跟你说了),说白了工程量就是越审越少,影响到的是最后结果。审计费一般合同里有规定的,审减额超过百分之多少(具体多少看合同,15%左右比较普遍),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所以最终影响的是工程量、审减额和审计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建议你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编制工程审计申请报告,不要按设计图纸和招标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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