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原材料报废财务怎么处理?
企业停产,原材料报废的会计分录很简单,先将报废的原材料的账面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报批后再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支出。变卖材料产生收入,则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材料的报废涉及的税务处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公司停产原材料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报废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不等于不用交增值税。如果公司处理该报废的原材料,产生变卖收入,那产生的收入是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如果直接报废,没有任何收入,当然不需要确认销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
公司停产原材料报废产生的损失可以在损失所属会计年度的汇算清缴中申报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方可税前扣除。
该损失不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保存与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材料留存公司备查。
证据材料包括: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
总之,原材料报废的税务处理才是关键,需要做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
一、2018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保留调查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提交资料,简化企业资产损失提交资料,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一栏,企业可以通过填写资产损失具体金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2)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完全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3)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