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一、定性评估法。也称经验评估法,是按生产系统或生产工艺过程,对系统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定性的分析、研究、评估,得出定性评估结论的评估方法。
本方法通常采用安全评估表,根据经验将需要检查评估的内容以列表的方式逐项列出,现场逐条对应评估。安全评估表内容还可根据项目危险程度,将评估项目内容划分为安全否决项(不可控危险)和可控项(中等或可控危险)两部分,存在否决项时,停止评估,向上一级管理层报告;不存在否决项时,对可控项进行赋值,得分不低于规定的临界值,定性为具备安全建设条件;可控项得分低于临界值,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重新评估。
本方法适用于简单系统、大型装备,工作条件和环境相对稳定的区队开工和岗位的评估。
二、专业评估法。是指集体检查分析、专业综合评估或两者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依据现场条件、检测结果、临界指标,运用类比分析等方法,对系统运行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和人员技术能力、安全措施、制度、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复杂的系统、工艺、装置以及“四新”试验应用等方面的评估。
三、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是通过分析生产运行过程中工艺状态参数的变动和操作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这些变动与偏差对系统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找出出现变动及偏差的原因,明确装置或系统内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并针对变动与偏差产生的后果提出应对安全措施的评估方法。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上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一、工作原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对实施重大事项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先期预测、评估、化解。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2.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科技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3.科技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4.住房补贴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5.有关收入分配等群众普遍关心的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6.其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三、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本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2.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4.安全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四、责任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提出的部门(单位)、政策的起草部门(单位)、改革的牵头部门(单位)、工作实施部门(单位)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单位)的重大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担任评估责任主体或由上级主管单位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五、评估程序
1.确定评估项目。根据重大事项的范围,凡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因实施带来利益性矛盾冲突的,都要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2.设立评估工作组。对确定需要评估的项目,责任主体应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责任主体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3.制定评估方案。工作组应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4.认真分析预测。根据各方面收集的情况,按照前述各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特别是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形成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分析预测评估后,工作组应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由分管该重大事项的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综合分析研判,依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不实施的意见。决定情况报市科技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酌情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维稳办备案。
6.落实维稳措施。责任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制定和落实解决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随评估报告一并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相关部门(单位)要按预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7.跟踪评估事项。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预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六、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综治维稳政绩考核和单位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在重大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或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重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及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市科技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科技系统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把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源头防范和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建立完善制度。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单位)要密切掌握动态,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市科技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加强部门协作。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责任部门(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邀请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努力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风险管理的关键是识别和评估风险并对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简单来说:
1.风险识别是发现、分析、评估风险,即要知道哪里有风险、有什么风险,严重程度如何。
2.风险控制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之内,有四种手段:
风险接受:此类风险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暂时不需要处理但需要进行关注并监测趋势。
风险降低:通过各种手段去降低产生风险的要素,将风险降低到预期的水平。
风险规避:一种特殊的处理风险的方式,即将产生风险的要素彻底消除,风险便随之消除。
风险转移:通过购买保险、转移给供应商等手段将风险的损失转嫁出去,但是风险管理责任不能转移。
3.风险监测是利用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来统计、分析风险的发展趋势,进行风险的预测与预警。
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1.首先公司得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环节进行分析,看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对公司的还款能力进行预估,还有就是要对专门的借款进行专人化管理,长期疏于管理,不利于公司还款能力的估计以及不能及时上报给公司老板公司的负债的相关信息。
2.在借款的合同中不要忽略法律上的相关关键问题,关键地方一定要签订清楚,防止模糊不清的说法,以防万一最后还款时出现了与合同上不一致的地方。
3.公司出现相关的财务危机时,不要以继续合作为重点,暂时的放下还债,不然最后造成无法还款的能力需要通过破产清算还款,以及不能对借款存在的危机问题视而不见。
4.存在大量的负债无法近期还款的同时,不要习惯性的通过贷款来保持平衡,因为这样最终会发现填平这个坑又掉进别的坑里,最后往往损失的更加严重。
看守所在押人员风险评估办法?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的案件性质、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稳定状况等进行全面风险等级评估,在押人员内着夏季识别服,外着不同颜色识别马甲。
着蓝色马甲为普通押员,即一般风险押员;着绿色马甲为心理不稳定和病患押员,即三级风险押员;着黄色马甲为案情重大押员,即二级风险押员。通过服装颜色对在押人员的安全管控,从而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全面掌控被监管人员思想特点及现实表现,分别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广东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本省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青海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办法?
1、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记录附评估报告后),对需要评估的评估事项进行研究,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要求,**审查方案。
2、视情召开有关利益群体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会议记录附评估报告后),充分征求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
3、及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的事项组织综合审查,全面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听取评估主体负责人答辩;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明确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和要求。
原则上能够在评审会议上答复的要当场予以明确;情况复杂的,由局党组合议,并由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给评估主体责任科室(单位)明确答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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