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务筹划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是;
计划交税与实际纳税的关系;即计划纳税额与实际完成指标情况的·关系。
1. 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将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对于即将发生的经济活动或行为、资产处理的方式、时间以及数量等所预先进行的合理的规划与设计,是纳税人积极纳税的一种表现。
计划所得税税负=预计交纳所得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100%
2.所得税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所得税税负=实际交纳所得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100% ,
所得税税负率主要是税务机关评价企业税负水平的参考 ,并不是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企业只要如实申报缴纳就可以没必要考虑这个指标。
小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税付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其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个分支,他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匹配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列入借方,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列入贷方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匹配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列入贷方,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列入借方。
从所得税的角度,如何策划企业的合并与分离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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