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可以依法查验会计师事务所所从事鉴证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可以对各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询问审计相关事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有什么异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异同:律师事务所是不能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且要有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
而律师事务所主要受理与法律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咨询业务,出具报告的结果大多是一份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完全不同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审计局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实行的审计监督,其报告具有强制性,必须按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其报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到鉴证和服务作用。两种报告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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