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实收资本增加需缴纳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在次年第一季度申报。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印花税中规定: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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