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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9级赔偿多少钱?

发布日期:2026-10-09 09:44:5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广东工伤9级赔偿多少钱?

2020年广东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伙食费

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每天即21元。(《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出上述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级为:1925×60%×12×20=138630元;二级为:115525元;三级为:92420元;四级为:69315元。

四、康复器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伤残津贴(五至十级无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14个月,三级伤残的计13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10个月,六级计发8个月,七级计发6个月,八级计发4个月,九级计发2个月,十级计发1个月。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无此待遇)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50个月,六级计发40个月,七级计发25个月,八级计发15个月,九级计发8个月,十级计发4个月。

二、员工取得工伤赔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伤补贴不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取得的 工伤保险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工伤赔偿款要交个人所得税

工伤 赔偿款不需要缴纳 个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 、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工伤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分析: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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