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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关于取得虚开(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发布日期:2026-10-16 12:17:44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刑事案件,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界定的标准决定,不以欲盖弥彰的行为发生根本性改变。万分嫌弃之余,让我们一起揭开违法虚开的丑恶面纱。

一、违法虚开的目的为逐利

用“逐利”一词,笔者都感到万分羞耻!古人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工商界正常做生意,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用逐利一词,惜用逐利一词更为贴切。

违法虚开“变现”的途径,主要通过“买卖发票”实现。然而,“买发票”的一方最终为“虚开”兜底,以及国家财政资金遭遇损失的现实,揭开了虚开发票罪恶、肮脏和贪婪的本性。

例如,一张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以低于13%(如7%)的“价格”向市场兜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买低卖”。违法分子会不会这么“傻”?

如果犯罪分子真这么傻,左边要付出13%的代价,右边才收回7%,差异6%必然造成“亏损”。这是为什么呢?

二、违法犯罪分子穷其所有手段要将左边降为0

左边正常税率是13%,要将13%变成0,违法分子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跑路。违法获利后就消失,“让你找不到我”!

高智商的犯罪影片,总是悬疑重重,剧情跌宕起伏,扣人心玄。如果将虚开发票当成“警匪片”,我想所有的观众都会觉得相当乏味。因为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具备出众的智商,也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高超手段。

赤裸裸的肮脏交易,假装监管层不知,任性妄为。将“失控发票”寻找买家,由买家兜底且买家缴纳智商税,徒剩买家血腥悲惨的场面。更为可笑的是,虚开者吞噬买家的血肉尚来不及擦嘴,就仓皇而逃。法网恢恢,你能跑哪里去?

三、那么,为什么虚开者要“上税”?

如果将买发票的兜底者当成猪,那么猪的数量不够多、不足够肥,那么“上税”就是其犯罪进程的权宜之计。暂时先交小钱,等违法获利的绝对值足够大,大到可以铤而走险,“再跑不迟”。

当猪的数量有限,不正常“申报纳税”,就会将“开票”的壳毁掉,未来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就不再能开具发票。因此违法分子硬着头皮也要将“税”上了,等违法获利的绝对值足够大,“跑路”才能达到其目的。

纳税人的申报期,目前主要有月报或者季报两种。申报期之后没有申报,违法行为就会败露。留给犯罪分子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3个月。1到3个月的时间,虚开的金额越大,违法获利也就越大。这就是犯罪分子坚持“缴税”的原因,是用少量货币换时间,用时间换空间。

四、“已完税”还算不算“虚开”?

整体来讲,“上税”、“缴税”、“完税”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违法所得,是犯罪行为的延伸,是掩盖其犯罪行为的又一骗局。虚开的犯罪事实成立,不会因为交钱就能赎罪。

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业界的讨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不属于税法界定的纳税义务之一,也就不存在依法纳税的说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仅仅针对的是其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属于纳税义务的范畴。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界定标准,属于公开的标准信息,本文不再赘述。虚开发票,属于“买卖”双发均为弱智的荒唐行为。在法律面前,“买卖”双方必然要为其智商缴纳智商税,犯罪分子必然面临法律的严惩!

2. 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受票方怎样处理

首先,普票是不用抵扣的 抵扣的是专用发票。

无论虚开还是接受使用虚开专用发票,均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的。虚开一方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收票方,如果是善意取得,则只需要补税+滞纳金,没有罚款。

3. 虚开的税款

虚开增值税会导致发票的取得方,认证抵扣以后,就会少交增值税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4. 虚开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条件如下: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 虚开,国家怎么损失税款了

1: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5000万已经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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