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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规范1.0版内容(税务稽查规范1.0版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10-09 09:33:20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税务稽查规范1.0版内容是什么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稽查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税务稽查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判断。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1)税务稽查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被稽查单位的经营规模及税务稽查事项的复杂程度;   (3)被稽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被稽查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5)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6)税务稽查意见类型。   税务稽查人员编制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被稽查单位名称;   (2)税务稽查项目名称;   (3)税务稽查项目时点或期间;   (4)税务稽查过程记录;   (5)税务稽查标识及其说明;   (6)税务稽查结论;   (7)索引号及页次;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10)其他应说明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由被稽查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税务稽   查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税务稽查程序,形成相应的税务稽查记录。

2. 税务稽查1.1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以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在拍卖、变卖以前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稽查局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送达被执行人。拍卖、变卖实现以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之后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以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以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和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规定限期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和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有确定可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没有终结的;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实施的;其他法定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终结执行。

3.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1版

检举虚开增值税票可直接到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4. 稽查规范1.1版

海关稽查方式一般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三种形式。

常规稽查的管理对象是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通过计划选取、随机抽取等方法选出稽查对象。

专项稽查是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对象,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上级指令、其他部门移交等方法选取重点企业。

验证稽查是企业稽查人员针对需稽查验证企业或已稽查验证企业,通过准入式稽查或监控式稽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一种企业稽查方式。

5. 税务稽查规范1.0版内容是什么意思

税务协查就是协助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工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及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作为税务协查的客体,工作注意如下几点:

一、如实填写: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二、证账表单:注意数据之间勾稽关系。

三、个别地方若需掩饰:需要环环相扣,能够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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