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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

发布日期:2026-09-04 09:05:52 来源:会计考试网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
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
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
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缴纳契税。
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申报期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问题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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