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出台的最新税收政策
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历枣方可适用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按照以往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2.2022年,个体户还可以申请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收政策应该不陌生。个人经营所得税按核定征收纳税,个人核定税率在1%左右,然后再减半,个人所得税为0.5%。
3.免征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客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自用并提供给孵化目标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4.继续放宽初创科技企业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额。
2022年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202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于企业来说,25%是最基本的税率;小微利企业应纳税额在100万以内的,先乘以25%,再乘以相应的税率,100万以上300万以内的,应纳税伍镇额。具体计算方法是:先乘以50%,再乘以相应的税肢橘拆率。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再减半征收,即对于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税负率为2.5%,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2023年1月1日前为2.5%。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计算方法乘以25%乘以20%的税率,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乘以50%,再乘以120%的税率。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认定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前,需要乘以15%。
2022年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增值税3%的项目暂停。
2.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减征25%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包含在小微企业中的个体户,除仍可享受核定征收优惠外,应纳税额不超过1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4.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的纳税身份为普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全免。如果开具专用票,将按3%的税率支付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普通纳税人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50%的税收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二、创意100产业园的优惠入园政策
入园新办创意企业,注册公司按照《市南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协助报销相关注册费用; 经认定的创意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创意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入住园区年缴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创意企业,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区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国家、省、市各类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优先申报,获得立项的企业,由政府提供相关资金扶持; 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程序,对入园企业的重点创意产业项目进行鼓励、扶持; 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低息短期周转金支持; 入园企业引进重点创意人才,园区协助解决本人及配偶落户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入园企业可获得园区创意人才工厂提供的订单式人才培训服务和企业内训服务,符合条件的优秀学员可获得学费补贴; 初创企业可申请进入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器,获得孵化支持; 入园企业经批准,可以以优惠价格租赁人才公寓; 入园企业可优先、优惠使用园区停车场、宾馆、会议室、展览中心等配套设施; 符合条件的文化名人、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机构,以及高校实践基地,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报市南区政府审批后给予优惠支持。
企业入园流程;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
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
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
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
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
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
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
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
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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