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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承包农田由人代管出粮食缴税吗?

发布日期:2026-09-21 09:13: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合作社承包农田由人代管出粮食缴税吗?

出粮食不用交税的,有关的农村政策规定,农村现在一没土地税,二没粮食税,国家鼓励种粮,并有保护收购价,尤其是没士地税,彻底改变了几千年的老皇历,普天下皆为皇土,从根上挖去了旧朝代的烙印。

二、经营粮油是否属增值税减免范围

经营粮油不属于增值税减免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都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四、增值税免征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1、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该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7、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8、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9、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10、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12、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13、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15、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16、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17、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8、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9、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20、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21、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22、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4、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5、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26、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27、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28、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29、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0、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31、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2、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33、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34、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35、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

增值税免税项目范围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饲料。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10)直接免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11)黄金;

(12)医疗卫生:血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3年、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13)铁路货车修理业务: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14)污水处理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5)宣传文化单位(属于直接免税范围内的):新华书店、电影拷贝、进口图书;

(16)边销茶:指以黑茶、红茶末、老清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17)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

(18)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9)其他:农村电网维护费、进口免税品销售、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金融体制改革、企业改组改制、供热企业、罚没物品。

(20)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此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政策减免税类型及免税文号如下:

1、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零配件)、农膜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

3、残废个人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9]92号文件。

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第十五条。

5、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第十五条。

6、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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