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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6年34号文(国税发2014年35号文件)

发布日期:2026-10-10 09:29:57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国税发2014年35号文件

1、机关是指基层清水县国税局;

2、新录用公务员一般都是在基层机关工作,但是也有个别除外;

3、固原地区国税局是包含在机关当中的。

2. 国税2015 34号文件

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大变化

2015年,国家加大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也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变化1:优惠金额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2:指标计算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 国税2016年45号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4. 国家税务总局2014 35号公告

1、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在实务中,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比如网购火车票证据等)

有位仁兄说:上面那位粘贴复制的仁兄读书读傻了。税法是这么规定的。登报,以区分责任。然后通过记账联的复印件做账。但实务中,报销类的发票丢了,是通过自己找票顶的。内部有财务管理的制度要求的,顶多在报销联最后面补写一个情况说明。

我答:一、金三上线以后找票就是找事(姑且说金额比较小的差旅费等找票问题不大);二、有些事可以做,但不能说,起码不能在这里说,要不就是真笨;三、找票后,在报销联后补写情况说明属于典型的画蛇添足;四、可以平和、包容的心态讨论问题,但绝对不要自以为是,尤其是不要随便说别人比你傻。

5. 国税2011年34号文

1、如果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统一制作、统一着装的合理的工装支出,比如服务行业统一服装,这种根据国税[2011]34号是可以直接作为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

这样会计分录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工装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如果非第一种情况,是带有福利性质的服装制作,首先最简单的判定就是你是否是在工作中统一着装,如是这种的话那应该计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渡,虽然福利费最终也是进成本费用,但是必须占你福利费额度。而且,既然是属于福利费,那么这部分实物福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是劳保费支出,比如这个工装是为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的安全服安全帽等,那这种归入劳保用品。但是必须注意“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才能税前扣除,所谓“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

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保用品

贷:银行存款

6. 国税发2014 40号文件

按照民政发(2011)192号文件和组通字(2014)33号文件的规定,对离休老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因病去世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这个标准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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