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的法律关系
《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白纸黑字,写得很明白,罚则里确实没有“补缴水资源费”的处罚内容,“法无授权不能为”,行政机关不能要求当事人补缴水资源费,就是当事人“自愿”补缴,行政机关也不能要。
但也有一些地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此类案件,除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的决定的同时,依据《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补缴水资源费。
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具体到此类案件中,
《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结合该两条的规定,应对缴纳水资源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如下理解:
一是除特殊情形外,取水者一律应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是申领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三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当事人,在被查处后,也应缴纳水资源费。可以综合了解情况,让律师介入处理。
二、水资源费由谁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水资源费收取的是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主要是为了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三、水资源征税吗
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水费就是指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
正常情况,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非高层4.2元/吨,高层的,所在物业公司还要加收二次加压费,二次加压费据实收取。
相关依据:
市区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家庭,第一阶梯水量为每年每户144立方米(含)以内;第二阶梯水量为每年每户144-18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每年每户180立方米以上。
供水价格:
(一)居民用户。阶梯水价:第一阶梯2.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4.3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8.7元/立方米。合表水价:3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户:4.1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户:12.3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为基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水资源税实行
据报道,自12月1日起,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扩围至“1+9”省份,即在河北首个试点的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报道称,相关人士表示水资源费改税主要还是为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考虑,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目前中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改革可以早日实施!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