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如何申报,税率只有15%,居然还有几十万
一、所得税率优惠
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既企业原本需要交税100万,申请高企后,直接减税40万)
二、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
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加速折旧方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新三板上市必备条件
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六、申请政府资金、建立企业协会等必备条件
申请高企后,公司可以冠省名,建立企业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并且还能申请组织院士专家深入企业,参与技术攻关、技术引进和诊断,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同时也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提升企业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八、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清算所得应一律适用法定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都已经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因而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一律停止,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