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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会被处以罚款吗?

发布日期:2026-09-08 09:10:46 来源:会计考试网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因此,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罚款范围,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如何办理补正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补办要哪些资料

如果是遗失的话,需要登报声明,然后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等。
最好是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一下,每个地方可能有细微差异。

税务登记证遗失应如何申请补办?

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补办需要走如下流程:
一、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
二、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结。
四、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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