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师 > 初级经济师辅导 > 工商专业返回首页

南京地税重点税源网址(南京市税务局全称)

发布日期:2026-10-12 09:23: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南京市税务局全称

可以的,只要您符合他招聘的条件,部分岗位是可以考的,但是这几年在国家公务员里好点的税务局都要求全日制本科了,但是也有只注明本科即可的。地方不同需求有些区别。

2. 南京国家税务局

南京社保地税代扣时间为每月1-15日,最迟25日,否则下个月补扣。

申报期指社保交费期,一般当月申报的社保费用,下月扣费。

3. 南京是税务局

纠正一下你的说法,不叫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人家只是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4. 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

流程如下:

1.登录网站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点击医保社保缴费功能模块或登录市医保中心网,点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上缴费平台。

2.按照提示输入医疗保险号和姓名

3.根据显示信息,选择补缴或者不补缴。

4.进入支付平台支付 本月起,市民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办理居民医保缴费了,只要你有带“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登录网上缴费平台按照提示就能成功缴费。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也可在网上平台缴费。一般每年办理一次,时间大概为11月底,12月初。一般在社区和街道办理,如逾期,将在你户口所在地的城合医保中心去办理。

5. 南京市税务局全称是什么

1、缴费单位签订银行代扣权代缴协议后,向地税机关申请网络申报业务,经核准后接受培训。

2、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3、然后选“企业进入”。

4、进入后选“申报缴税”,再点“社保费管理”。

5、进入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申报缴费就行了。

6. 南京市税务局全称叫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1年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1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七)2020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1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1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南京税务特服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