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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变化?

发布日期:2026-08-27 09:20:31 来源:会计考试网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若企业纳税人按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应按季分期缴纳,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企业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按季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并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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