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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的顺延延期

发布日期:2026-08-27 09:21:19 来源:会计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因此,2009年1月份申报时间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
增值税:1月4-19日----国税
消费税:1月4-19日-----国税
营业税:1月4-19日-----地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月4-19日----地税
企业所得税1月4-19日----国税、地税
个人所得税1月4-12日----地税

个税申报的延期申报

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局机关核准,可以延长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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