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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2017年3号文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12 09:22: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1. 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

根据你提到的问题,共查到以下相关答案,请核对后使用: 一、国税发[2002]9号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条款废止] 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十八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第十二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五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本文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自2013年12月1日起废止。二、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2.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1,填写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2。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规定。

3. 2013年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根据你的问题,查到相关答案如下,请根据需要查询使用:

1、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第五条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第二十八条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2、国税发[200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4.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规定,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

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根据上述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收到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财政补贴资金即补贴电价0.667元/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向电网企业开具收款凭证。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收到的补贴电价,应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一般纳税人出租单位房屋,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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