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6%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湖南省直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为7%。
管理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工业企业销售折(回)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广告费用: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用: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商品流通企业,可按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并准予税前扣除。年末商品削价准备金占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比例的,应进行相应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调整后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
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产损失。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列支各类捐赠支出。
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的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企业超标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旅游机车船票不得税前扣除。
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会议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都应提供合法凭证。
滞纳金计算
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日期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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