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扣代缴的税款不得进开发成本。只能由境外方承担。
2. 如果外方约定不承担,一是应缴税费科目就有一个借方金额挂账;二是补充合同,就是再补一个设计费的合同,用作缴税,不对外汇款。等于扣缴的税款。计算时需要注意:
应扣税额=原设计费*税率/(1-税率)
有关扣缴义务人和解缴税款的问题?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是,下列应税行为,由下列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税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某些特定的应税行为,为加强税源的监控,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的入库,而规定由价款支付方(扣缴义务人)从其支付的价款中代扣价款收取方(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并负责按规定代缴入库。
以上述税法规定中的第(一)条为例:
某企业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取得的该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同时,仍根据税法的规定,该税款并非由该企业自行计算直接缴纳,而是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负责从其向该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中代为扣除应缴的营业税,并以扣除税金后的余额向该企业支付。该银行代扣的该税款,由其按照规定的解缴税款期限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入国库。
例中,该银行即为“扣缴义务人”,该企业仍然为“纳税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应当“比照营业税纳税人有关解缴税款期限的规定”确定。
地税国税分离产生了哪些问题
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变化,国税与地税的分离,有些纳税人利用国、地税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缴纳增值税后故意或是不经意就少报或是不报城建税等附加税,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现象。
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如何处理?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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