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年第38号文件中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如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产品税是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产品课税,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实行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就是对产品征税。产品税是中国税制中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总额约占整个税收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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