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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期待回复

发布日期:2026-10-16 12:12:33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贵州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期待回复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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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平┃

┃类别│名称│均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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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南明、云岩、乌当、花溪、白云、遵义市、安顺│5.8┃

┃│市、都匀、凯里、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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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湄潭、绥阳、桐梓、赤水、凤冈、余庆、│┃

┃│安顺县、清镇、开阳、修文、平坝、息烽、六枝、│4.8┃

┃二类│铜仁、思南、兴义、安龙、贵定、龙里、惠水、│┃

┃│独山、黄平、黎平、天柱、毕节、金沙、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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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务川、仁怀、习水、正安、江口、玉屏、│┃

┃三类│万山、松桃、兴仁、镇远、岑巩、锦屏、麻江、│3.8┃

┃│三穗、瓮安、福泉、大方、黔西、镇宁、盘县│┃

┃││┃

┠──┼──────────────────────┼──────┨

┃│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贞丰、│┃

┃四类│望谟、册亨、纳雍、赫章、威宁、普定、关岭、│2.8┃

┃│紫云、施秉、剑河、台江、榕江、从江、雷山│┃

┃│凡寨、平塘、罗甸、长顺、荔波、三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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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缴耕地占用税情况下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需要。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两者不是同一种税,前者是行为税,后者是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环节缴纳的税收,是一次性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征收的,每年都要交。

三、农村土地如何给予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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