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800万元。企业于5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估价入账。直到9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20万元。企业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其实,这家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将损失较大的税收利益。
企业于2003年5月份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的规定,都应当在5月底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同时从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即6月份按照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是,企业可以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面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该设备的合同价为800万元,企业也就可以按800万元入账。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短于10年。企业以10年计提折旧。6—9月份,可以计提的折旧为26.67万元[800/(12×10)×4].但是,这只是按估价计提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正式发票之后,对原有的估价计提的折旧必须按实际折旧进行调整。因而,6—9月份,企业实际可以计提的折旧为27.33万元[820/(12×10)×4].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在9月份收到供货单位的销售发票时才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也就是说,企业的账面上从9月份才开始反映该项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只能从10月份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两种方法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按第一种方法处理将比按第二种方法多计提折旧27.33万元。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计税所得将减少27.33万元。如果按33%的税率计算,企业将少交所得税90189元。
当然,由于折旧只是时间性的差异,因而,企业于2003年6—9月份少计提的27.33万元的折旧可以在2013年6—9月份得到补偿,2003年多交的所得税也会在2013年得到补偿。但是,企业无偿使用9万多元的资金却是有利可图的。假设资金利率为5%,如果按照单利计算,则2003年少交的90189元所得税将给企业带来45094.5元的收益,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则可获得56719.38元。事实上,企业获得的利益还不止于此。因为固定资产的通过提前折旧,可以提前收回投资,而提前收回的投资也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收益。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对企业而言是有利可图的。
如何在会计核算中实现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及相关税费支出以增加利润,或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延缓纳税时间达到资金优化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拟通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运用,揭示企业如何利用国家税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减少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