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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应付帐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存在税收方

发布日期:2026-08-29 09:09:16 来源:会计考试网

是的,应收帐款巨大,则有可能可以利用坏帐准备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避税。具体解释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第十八条“(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之规定,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应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均已明确,可予以计提坏帐准备的,除了企业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交易对方应付未付款项之外,还包括各种与经营活动不相关或者不直接相关的应收未收款项。也就是说,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基数的范围应当已经扩大了,企业应可就其全部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帐准备,而非仅限于应收帐款。

当然,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仍然仅允许企业就其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并在税前扣除,但诸如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则不允许计提坏帐准备或者不予税前扣除,这一做法似乎与总局的相关文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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