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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利润以后,外

发布日期:2026-09-11 09:14: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请教一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利润以后,外国股东怎么操作能把利润带回国外或分红?需要缴纳哪些税?举例?

如果是企业:

第19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1款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2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第4条第2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条例第91条第1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时间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过渡优惠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协定待遇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是外籍个人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6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2017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2017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从粗放经营走向结构调整,行政管理从行政审批转向简政放权,税务机关面临工作重心后移及执法风险加大的压力,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凸显。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欢迎大家阅读!

2017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的方法,对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等实施动态监控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分级管理、明晰职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后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和高风险事项等。

第五条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事项是指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 高风险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业务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重组和清算、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事项。

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跨年度事项实行电子台账动态管理。台账应当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第三方信息加强管理台账数据信息的比对分析,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重点比对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重点比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

(三)对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按规定逐年、逐项所进行的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根据企业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资料,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和金额。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重点比对分析企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章 重点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台账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其重点是:

(一)优惠事项的备案条件。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备案事项的更新。

(三)有时限规定的备案事项。

(四)备案资料与申报资料、财会报表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需重点比对分析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管理。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案头审核分析,其重点是: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扣除的情况,损失的发生年度和追补期限。

(四)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其重点是:

(一)总分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四)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情况。

(五)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的情况。

(六)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汇缴税款和总机构分摊税款的比对。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五章 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高风险事项,可通过组建专家团队进行后续管理,专家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税收、法律、财会、信息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专业知识能力,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审核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商业实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所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况,发生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的处理方式,特殊性税务处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

(四)重组各方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业务审核的重点:

(一)清算业务税务处理遵守的时限。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审核的重点:

(一)转让定价和成本分摊的情况。

(二)关联融资的比例。

(三)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情况。

(四)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受控外国企业,当期相关所得计算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审核的重点:

(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申报情况。

(二)企业申报的'间接抵免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

(三)境外所得金额和税收抵免金额的计算。

(四)纳税年度的确定。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组织开发运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台账、相关风险模型和风险指标,对备案资料、数据信息实施实时监控并将监控疑点及时推送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对于各地反馈回来的结果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组建市局专家团队,组织完成上级分派和本级监控的核查任务,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通过监控系统逐级向上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按期申报情况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馈,及时对跨年度事项等各类后续管理台账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和更新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省局推送的核查任务分派给相应税源监控岗,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通过监控系统逐级向上反馈。

第二十五条 税源监控岗,负责根据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在审核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向纳税人了解情况的,可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可采取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结果处理: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核查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调整或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根据相应权限暂停或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同级认定机构书面反映;

(四)核查中发现重大疑点,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性质严重或情况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风险应对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为三个环节: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的管理、预缴申报后的管理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其中,以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为侧重点。

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备案或自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

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对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

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结合内外部信息,设立主要纳税风险点,开展数据分析比对,采用纳税提醒、评估约谈、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方式,实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对比、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规范化的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实现路径。完善所得税信息化手段,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

第三十条 在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财政、地税、工商、医保、统计、科技、质检、环保、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加大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将定期通报各地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情况,并将其结果列为绩效管理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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