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税务稽查处罚公告6号
处罚事项及标准: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行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行为的,分别处罚。
2. 税务总局6号公告
退税函调:外贸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贸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的,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对出口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提出函调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及供货均属关注,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首次从关注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3. 2018税务稽查处罚公告6号文件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税务机关设有专门的举报中心,受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
可以实名也可匿名举报。不需要准备特别资料,但检举人对被检举人的以下信息必须清楚明白的披露:名称或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检举内容祥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有利于税务稽查准确切入、快速查清事实、取证、定案。如果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楚、线索不明,稽查部门一般会作“暂存待查”处理,并通知举报人进一步提供完整信息。
检举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诬陷、不揑造事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内容真实、违法线索清楚,税务机关依法根据罚款入库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不过不要寄希望太大。
我曾经接待过一位专以举报为职业的举报人,他举报三位下岗工人偷税。结果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对“偷税者”均存恻隐之心,象征性地作了最轻幅度的罚款,所以举报人只获得一百元的奖励。他十分恼怒,“还不够电话费。”他眼看楼下一排轿车,更怒了,“怪不得呢,罚款钱都给你们局长买车了,弄我来气我把它们砸了。”
5. 税务处罚信息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6. 税务行政处罚公告
税务处罚通知书之前会告知纳税人。
1、税务处罚通知书之前应告知纳税人。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所以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就要告知当事人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
7. 国税总局2017年6号公告
普通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有效期的,纳税人领购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期限暂定为6个月。超过6个月使用期限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旧手续。
普通增值税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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