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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冲红

发布日期:2026-09-12 09:17: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增值税发票冲红

这种情况是可以按正常申请开红字发票的程序走的,不过你还是需要对方提供一份该发票号码的拒收证明,不过这张发票因为你作废了,所以没有将抵扣联跟发票联寄给对方,估计对方不会开拒收证明,所以你可能需要进行一下技术处理,作一份假的拒收证明,不然可能国税局不会开红字发票通知给你,不过每个地方的规定略有不同,看一下你们那边的申请流程了。总之,这张发票可以开红字发票,毕竟你重复交税了,但具体你开不开得到就要看你跟税务局的关系了。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冲红

“对方单位说让我单位开具退货或货品折让证明.”是以前的规定,不过证明单是购货方主管国税开具给开票(销货方)方的,然后开票方凭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

“我这边的国税说要对方国税给出冲红通知单,我单位才可冲红.”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新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三、请问:五一前的发票冲红后重开,应该开17%税率的还是16%税率的?谢谢!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冲红,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四、增值税.销项税冲红发票是怎么开的

不用开票直接按收入和税额入帐

不做预收,应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发货就应确认无票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7080(无票)

货:主营业务收入6051.28(无票)

货: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028.72(无票)

报税时,在申报软件上发票信息子项下有“无票销售和纳税检查调整,在这一项中将这笔无票收入填上,系统自动会计算出税额,有误差可以调整和账上一致。当你生成附表的时候,就在增值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显示出这笔无票的,未开具发票销售这一栏。

如果以后不开票就这样了

如果开票:账务处理如下:将前期的无票收入冲回

借:现金/银行存款-7080(无票)

货:主营业务收入-6051.28(无票)

货: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028.72(无票)

同时,按开票金额做账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7080(开票)

货:主营业务收入6051.28(开票)

货: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028.72(开票)

报税时:在申报软件上发票信息子项下有“无票销售和纳税检查调整,在这一项中将以前做的无票收入有负数填上。这就完事了。挺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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