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中国税务精神
税务文明,就是税务人员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着装文明。
税务文明公约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税收事业,忠于职守,有高尚的奉献精神。
二、接待纳税人时,起立迎接,热情有礼,具备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职业道德。
三、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公德,使用礼貌用语,谈吐文雅,讲究文明礼仪,友善和谐,诚实、谦虚。
四、善于学习,勇于探索,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积极参与区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
五、保持办公室的安静,尊重他人,团结同事,互相补台,团结协作,追求工作效率与质量,奋发向上,富有团队精神。
六、加强民族团结,不说不利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民族团结的事。
七、同事见面,应点头致意,以示问候。
八、参加集体会议、讲座活动时,遵守会议时间,不交头接耳、不接听电话、不随便进出会场。
九、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地税声誉。
2. 什么是中国税务精神的内涵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经济杠杆。
税收特性:税收作为特定的财政收入形式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利润、债务收入、专卖收入、罚没收入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形式特征上。通常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这种分配就其根本来说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价值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国家可以依据政治强制权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税收就是国家以政治强制权为依据所进行的一种分配。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就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税收制度和法令。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也就是说,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法的连续有效性和税率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征收和随意改变。
税收职能: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质的体现,是指税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在现代社会里,税收具有三种职能。即: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
税收主体:又叫征税人,是在税收分配中行使征税权利的主体。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是其他主体。在我国,征税主体的具体部门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海关。
税基: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或计税基础, 是征税对象的数量或数额标准,是计算应征税款的直接依据。税基有两种形态:物理形态和价值形态,也叫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计征的。
税源:是指税收收入的源泉, 也就是指税收的具体出处和最终来源。税收的根本源泉是社会总产品中的剩余产品,但因不同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不同,税源也就各不相同。如消费税的税源在于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的剩余产品中的价值或购买该消费品的消费者的收入;房产税和税源在于房产的出售价值或租金;所得税的税源在于应税利润或所得。税源并不等于应税对象,也不等于税基。
税本:税本就是税收来源的根本, 是形成税收收入的经济基础。一切社会产品都是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创造出来的,凡是能增加社会总产品的各种手段,不论是物资的还是精神的,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可视为税本的要素。税本与征税对象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税本是创造征税对象的基础和条件,征税对象则是税本运用的结果。
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增殖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税。
3. 中国税务精神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一、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被公认为是其源头。经过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和动机,是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结果,但其本质上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权利保障这一内核。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的确立是和各国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并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中。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首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
《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和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
可以看到,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在现代社会,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仍然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其本旨在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同时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是实现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的必经途径,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扶持纳税人生存、发展的精神。
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其中两个最为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税收,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法“剥夺”。税收法定则要求国家“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时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这既限制了征税机关的活动范围,又能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本质上看,税收法定体现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是对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落实。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最高权威,2004年修宪时加入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权条款,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宪法条款,体现了中国宪法的与时俱进。而在税收领域,要体现这两项宪法原则,就是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体现了财税民主的价值观
坚持税收法定、确保基本税收制度必须制定法律,同时严格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进行严格限制,是财税民主和财税法治实现的衡量指标之一。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效力由高到低排列的“金字塔”结构,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渊源虽然从形式上看,只是立法权主体的不同,但不同法律规范制定过程实际上反映的是人民参与程度和人民意志代表程度的差异,即民主性差异。由此可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以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最大程度的实现。
具体说,由于税法不仅关涉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同样也关涉剥夺的这部分财产如何被合理地运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因此强调法律的形式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纳税才会是人民的自愿决定;只有税收的使用能够切实体现人民的真实需求,这样的公共服务才具有正当性和公共性。
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人们一定会问:有关税收的规范为什么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呢?除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理由:
第一,重大税收事项以法律确定是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这是税收法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对这一条款的遵照与执行,本身就反映着法治的实现程度。
第二,法律具有其他渊源不可相比的优势。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税收立法采用狭义法律的模式进行,有利于在更高层次实现财政民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法规定税收领域的基本事项,对所有的税法主体和税收行为都有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因而也更容易确保税收活动的宏观秩序。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一旦立法程序完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自己也必须受其约束,不能随意变动。税收法律,更易于协调各阶层的利益冲突,便于纳税人调整自己的生产、生活。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会增加税法制度的被遵从度。
第三,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导源于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例。授权立法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其消极作用也显而易见:级次不高,稳定性不够,名称各异,结构分散,冲突严重,不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更冲击了税收法定原则,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时间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可制定法律,也为授权立法的终止设定了规则。有鉴于此,对税收授权立法的扬弃,改变授权立法的模式,回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自是必然。收回授权立法并非对授权立法的全盘否定,授出再收回,是对授权立法逻辑规则的遵从。
第四,税法实践为提升法律位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效力位阶提升是税法发展进步的经验模式。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经历了工商所得税、依据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三个阶段,直至2007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我国多年的立法实践,延续着从条例到法律的发展进程,每一次变革,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条例到法律的变革,一方面固然是企业所得税本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着对税收法定主义的遵守。
第五,对法律的重视不排斥行政法规等其他渊源。不同的法律渊源,在各自的效力范围内都发挥着促进税收法制的作用,从税法的发展和现状看,即便制定了特定的税种法,也需要相应的实施条例来细化和具体化,同时还需要行政规章的配套,才能有效实施。这种金字塔式的法规体系,其源头的渊源位阶越高,其整体权威性也越高、效力范围越广、可预期性越强。税收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税收问题都必须制定法律,而是强调税收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对于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进行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四、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有利于提高税法的权威性
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仅有4部法律,而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500部税收通告,在实践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是这些税收通告。由此可见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与之相应的便是实践中,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非常欠缺,进而影响到税法规范的权威性。坚持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这些大量存在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同时因时制宜地将部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运行效果较为理想的税收规章、税收通告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提高其稳定性和权威性。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税收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即便是从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协调与配合角度出发,也应该更多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以期达到法律渊源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税收领域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无论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完善,健全和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全文刊载在《中国税务报》2012年2月22日第5版。
4. 中国税务精神包括哪些方面
精神文明奖励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精神文明奖励不属于下列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中国税务精神主要内容
四铁精神是指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四铁精神”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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