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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还款需要交税吗?

发布日期:2026-09-03 09:10:40 来源:会计考试网

借款时双方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还款时不支付利息的,双方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如果支付利息的,就会涉及税收问题了:
企业:按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按金融业收入征收5%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这些税金后,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
不涉及增值税。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从集团总部借入资金,集团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借入,该资金来源为集团上一级公司与金融机构、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委贷款借入,请问:我房地产公司与集团借款能否按统借统贷操作模式借款,利率按照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 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

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

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

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

融机构的业务。

  能否按统借统还关键是否符合上述一,则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

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

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这是关键,您的表述,并没有提到财务公司的操作,从表述来看,是

不可以的。

营业税你还要去你当地的地税局去询问一下,以免将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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