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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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在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中,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有详细的界定,您可酌情参考。若符合条件可退税,是退给你们而不是你们的供应商。退税率可根据商品代码,上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该网址上有最新的退税率文库
补充: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除了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名单内的企业,其他生产企业出口外购商品不能退税,一律按照内销计算增值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率??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六档退税率。具体如下: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其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5、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6、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税额。
二、消费税的退税率及税额为实际征税率及税额。
简单说,出口货物国家给退税,退税率就是计算退税用的比例。
在进项足够的情况下,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格*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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