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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发布日期:2026-09-21 09:29:42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202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高速通行费是否还能抵扣,需要区分几种情况:

①增值税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如果获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那么就可以在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

②如果获得的通行费是财政部监制的纸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③获得的通行票是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版高速公路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是可以抵扣的,但是现在就不行了;

④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现在也是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⑤如果获得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并且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今,通行费发票抵扣就包括了桥、闸通行费,道路通行费两种。桥、闸通行费是指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通行费发票是不需要向道路通行费那样到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直接根据票面的计算抵扣税额,其计算方式为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道路通行费是指纳税人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发票的左上角标志有“通行费”的字样,并且在税率栏那里也有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那么在使用此发票抵扣时,就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确认,即可在收费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通行费发票中,只有在发票的左上角标志“通行费”字样,并且在税率栏那里也有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否则就无法抵扣。像左上角标志没有“通行费”的字样,并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那么就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道路通行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吗

道路通行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如下:

1、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3)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1)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4)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1)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3)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4)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1)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过路过桥费抵扣2021新规定

一、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但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五、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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