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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福建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按季申报。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可以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征期日历。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为7月。
(国税/地税) 纳税申报期限? ?
2011年各月申报期限调整表
月份 应调整地方税(费)申报期限
1 1月18日
2 2月22日
3 3月15日
4 4月18日
5 5月16日
6 6月20日
7 7月15日
8 8月15日
9 9月19日
10 10月24日
11 11月15日
12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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