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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发生出租业务,“免租期”是否需要确认

发布日期:2026-09-03 09:02:43 来源:会计考试网

非请自来。

题目的日期没有写错吧。现在是2018年5月,问题解决了没?算了,假装没解决吧。免租期的收入在实际工作很常见,部分财务人员对此很困惑,免租期要不要确认收入呢?容我发挥一下,吼吼吼。

税务处理如题所述,可能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大型设备出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300万元应该是含税收入,价税分离后不含税收入为300/1.17=256.41万元,增值税43.59万元。此情形,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收取时应确认销项额43.59万元。

所得税方面,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个人倾向分期均匀确认收入,尽量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避免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销项税额上述已计算。收入确认,按规定可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间按直接法进行分配,即将256.41万元在3年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即每月确认收入额为256.41/36=7.12万元。

会计分录按一般纳税人,收租金当月: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预收账款 249.29

其他业务收入7.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

以后各月:

借:预收账款 7.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7.12

大概这样了。觉得不错,可点个赞。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欢迎留言讨论。

下面,从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回答你的问题:

一、会计上要按租金收入在全部租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免租期内也应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会计上应将300万收入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租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笔租金应一次性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整个租赁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别提醒:如果租期未超过1年,企业所得税在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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