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的租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因为出租的房屋有很多时候不能满足租客的个性化要求,他们会重新进行装潢,而装潢是要花费时间的,这时候,出租方一般都会给予一定时间让承租方进行装潢,而这段时间是不收房租的,这段时间也叫免租期。
根据税法的规定,免租期内的房产税是有出租房根据房产原值,从价计征的,也就是说免租期内的房产税是由出租方承担的。
举个例子,出租方出租一套原值200万的房子给承租方,租期五年,年租金12万(假定是不含税价格),约定两个月的免租期,那么正常情况下,第一年的时候,出租方要缴纳的房产税就是200*0.7*0.012/6+10*12%=1.48万。
关于免租期,只有这一种方法么?我们是否可以换个思路:不约定免租期,但在收取租金的时候,把免租期考虑进去,比方在租赁协议里注明:第一年租金10万元,地二至第五年租金为十二万元。对于承租方来说,他交的租金不变,而对于出租方来说,则省掉了免租期内的两个月的房产税,而且因为只有两个月的免租期,那么也不会造成租金明显低于周边租金的情况,故而也不会引起税务局的反感。
当然,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免租期内的租金对总租金影响不大的例子,假如你的租金比较高,而免租期又比较长,那么这种方法就不适合了,因为免租期内的租金对总租金影响较大,您还是乖乖的缴纳自己该承担的那份房产税吧!
关于免租期的租金,我就说这么多了,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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