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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11类所得,你全部掌握了吗

发布日期:2026-09-12 09:07:18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11类所得,你全部掌握了吗?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动报酬收入;

3、报酬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经营收入;

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财产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规定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规定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规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哪些?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哪些?在《税法二》的学习中,所得税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今天,跟着高顿小编来学习《税法二》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哪些?

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计入综合所得,按月累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个人非独立从事劳动取得的所得。

1.工资、津贴、补贴。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工龄补贴、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交通费补贴、通信补贴。退休返聘工资。公司任职受雇时兼任董事监事费(雇佣关系)。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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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金。各种名目的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

3.企业年金。领取的企业年金(缴纳和领取收益时)。

4.劳动分红股权激励。职工取得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以资金支付与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或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给雇员,并登记雇员名下。

5.出租车。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关于税务师考试内容请点击:zhuanti/rukouchaxun/index.html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计税依据种类: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2.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立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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