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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江苏增值税发票在国税平台输不起验证码

发布日期:2026-09-12 09:07:11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为什么江苏增值税发票在国税平台输不起验证码

你确定是税务局的官网吗?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普遍都会换到一个新网址,如果你登录的是原国税或地税网址,可以在页面上仔细找一下看是否有链接到新网站的选项,而且一般在首页都会有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模块的。如果输不了验证码,应该是浏览器缺少插件。建议更换别的浏览器试试

二、江苏省各市的税务局的电子信箱地址是什么?拜托各位大神

江苏省国税系统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表: 说明: 1、关于国税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请拨打“廉政举报电话”,由监察室负责处理; 2、关于纳税人偷、骗税案件的举报,请拨打“涉税案件举报电话”,由举报中心(或稽查局)负责处理。 3、涉税案件举报信箱:jsgsjc@jsgs.gov.cn;国税干部作风纪律投诉信箱:jsgsts@jsgs.gov.cn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邮政编码:210008 总机: 传真: 单位名称 廉政举报电话 涉税案件举报电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 举报说明: 一、受理举报范围 主要受理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联系方式 1、举报电话:(025)83633400; 2、邮 编:210024; 3、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投诉说明: 一、受理投诉范围 主要受理对江苏省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辖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和国家法规政策、不依法行政、不廉洁从税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的投诉。 二、投诉联系方式 1、投诉电话:(025)83781907; 2、邮 编:210024; 3、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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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据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工商、公安、邮电等部门以及金融、海关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税机关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凡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使用专用发票的责任。第七条 企业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应当经主管国税机关岗前培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 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责任书》、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印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国税机关批准,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第九条 专用发票实行双人领购制度。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应当由两名办税人员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和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发售点领购。第十条 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已填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号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到指定的发售点领购。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在发售点领购专用发票(电脑发票除外)时,应当当场在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有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戳记。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保管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不超过10份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逐次申请填开。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当由本单位管理专用发票的办税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办税人员应当在填开的专用发票上签名或盖章。非办税人员不得填开专用发票。第十四条 固定业户(指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的,一律回原地补开专用发票。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实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足额征税。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抵扣税款,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 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凭《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准许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购买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的程序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国税机关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代开专用章。

国税机关不得为非本辖区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第十八条 使用过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应当妥善保管,抵扣联应填列清单,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10年。第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纳税人应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失,提供被盗或丢失专用发票的详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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