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税务全面从严治党
一、“十四五”发展的基本要求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态势和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十四五”,区域发展应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宁波湾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要求,以“最美最好”为主题,以“后来居上”为主线,大力实施“全面创新、全域美丽”发展策略,顺势而谋、顺势而变;创新而为、创新有为;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开创“宁波湾”新建设进程。努力争创“浙江生命健康科创基地”、“长三角体育产业创新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形象基本成型。
1、坚持“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方向,高品质打造“一城三区”。以打造“国家级水上运动基地”和“长三角滨海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末:一是松岙全域新城、莼湖智能制造、裘村度假旅游“东城西园中游”的空间格局全面形成;二是宁波湾滨海新城、旅游度假区、渔港经济区、经济开发区“一城三区”平台建设引领作用凸显;三是“浙江宁波湾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建设形象基本呈现,以“生命健康”为龙头,运动休闲、文化旅游、滨海度假为特色服务业的区域新兴产业体系形成。
2、加快“就地城镇化”发展步伐,高能级构建配套体系。以“宁波滨海会客厅、浙江美丽大花园”为建设要求,加快夯实全域联动的“就地城镇化”支撑基础。一是加快以交通外连为龙头的基础配套完善,重点对接203省道、沿海中线拓宽、疏港高速等交通联网成形;二是加快以医疗教育为核心的公共服务配置,重点推进三级综合医院、滨海学校的开工建设,完善水、电、气、污、网、智慧安保等公共服务配套;三是加快以“运动休闲”为纽带的全域景区打造,重点推进观光专线、特色村改造和美丽家园深化建设。
3、强化“生态治理刚性化”发展要求,高水平推进绿色共享。做实“联合国绿色发展中国试点”,争创“长三角生态文明建设样板”。一是聚焦“旅游度假区”建设,打造长三角一流的生态康养旅居生活空间;二是聚焦岸滩岛礁、海上养殖,推进全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绿色利用;三是聚焦陆海统筹,持续加大山海联动力度,以“全域旅游”为抓手,全面深化“美丽大花园”建设。
二、2021年工作的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主要指标
全年确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争取32亿元,增长20%以上;确保实现税收3.8亿元,争取4亿元,增长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句话:聚焦会客厅,建好大花园。
1、产业投资、生态保护、旅游开发三项并举抓发展。
①突出健康主题,抓产业项目投资。围绕“医疗、教育、酒店、科创、商业、体育、文旅”产业投资七发力。全力保障恒大健康旅游小镇、宁波湾滨海华侨城、时光宁波文旅小镇的续建工作,努力实现在建项目再提速;加快推进三级医院、滨海学校、度假酒店、智创中心、商业街区、主题乐园、体创中心,以及环天妃湖旅游专线、公共船艇码头等项目开工建设。
②坚持绿色发展,抓生态建设保护。围绕“岸滩整治、海洋牧场、矿山修复、岛屿管控、观光环线、耕地保护、水利建设”生态保护七同步。继续深入推进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滨海再生水厂和天然气联网工程实施,进一步优化区域配套设施建设。
③围绕一体共建,抓文旅融合开发。更高质量组织“海上嘉年华”、“天妃湖福文化节”活动,策划启动“宁波人游宁波湾”专项旅游活动,进一步推进“宁波湾”、“天妃湖”两大地标培树。策划启动“春铁、夏泳、秋帆、冬马”系列运动赛事组织,深化“宁波湾·奉化玩”品牌推广。做实“无敌湾湾”、“天妃福地”两大IP,加快推进影视文创产品面市。在进一步推进运动大景区建设基础上,统筹推进“渔宿鸿峙、夜游马头、运动河泊所、森林黄贤、乡愁杨村、漂流应家棚、跑马下石盆”文旅开发七联动,更大力度地发挥平台建设的引领作用,更大范围地扩大美丽大花园建设的形象面。
2、政治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三项并重抓队伍
①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对标对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认识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上,肩负起新时代湾区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
②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强化履职尽责。以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为警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发挥班子在统筹决策、执行攻坚、规范意识中的领雁作用,努力将制度建设“软实力”转化为全体干部职工更优履职尽责的“硬功夫”。
③以作风建设为抓手,强化清正作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增强规矩意识、自律意识。深化“四有”队伍建设,抓学习、抓帮带,继续重视年轻干部培养,激发攻坚克难勇气和创新破题干劲,以更好的服务、更优的形象,保障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2. 全国税务全面从严治党会议热议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3. 全国税务全面从严治党 六个不容忽视
党建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巡视巡察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税务总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组织税务总局党委巡视工作,指导和检查税务系统巡察工作。
4. 税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报告
机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正在准备中)
5. 全国税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总结
抓住几个重点就可以了:
1、一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比如受理了多少纳税人的多少涉税事宜,以证明你的工作繁忙程度。
2、在针对一机多票升级、Ctais2.0上线、税务登记换证等中心工作时,你做了什么,以证明你有大局观。
3、在加强管理方面做了几件事,取得了什么效果,以证明你在努力工作。
4、在强化服务方面做了几件事,以证明你的服务意识到位。
5、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以证明你领会意图的能力。
6. 税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比重是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手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必然之举;有利于稳定内需释放消费红利,是实现向“内外双循环互动协调”新发展格局转变的重要手段。
首先仍要坚持完善按劳分配的制度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其次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调动各类要素激励和保障创新的积极性;第三,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最后,要进一步健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强调“一次分配效率优先,二次分配兼顾公平,三次分配彰显爱心”的原则,确定“一次分配是基础,二次分配是关键,三次分配是辅助”的明确定位。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居民个人和家庭在住房、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其次要深化改革,促使法定养老、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优化并定型;最后要坚持责任合理分担和群体互助共济的原则,强调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职能,真正构建起责任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分群施策、精准施策,实施差异化的激励计划和政策。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关键在于精准识别潜在对象和关键领域,对“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精准定位,采取针对性、差异化、分类化的政策: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群体,既要从源头上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制度,又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面向市场多措并举帮助该群体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学有所长学有所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快推动农民工群体的市民化进程。适当放开放宽相应群体城市落户限制,让他们在城市中发展有底气有动力,同时,增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教育,通过技能水平提升促进其收入的提高;针对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要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税费负担,降低创业成本,提供更多的市场化金融服务,帮助他们稳定经营、持续经营和有效经营;针对科研人员和技能人才,既要提高该群体的工资待遇,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持续贡献,同时,要完善项目激励、成果转化等多重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针对基层公务员和一线干部队伍,关键要完善工资制度,适当提高该类职工工资待遇。
实行投资均等化和技能型人才提升的人力资本优化政策。人力资本优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和实现人力资本投资均等化。在义务教育的公共投资方面,应使得教育经费与经济基本保持同步增长,探索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可能性和途径。缩小城乡之间教育投入方面的差距,同时优化投入结构,使资金向教育薄弱地区倾斜。另外需要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还应重视农村地区儿童正规的学前教育,通过人力资本投资的均等化解决人力资本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人力资本优化的有效途径之二在于重视技能型人才增长的人力资本提升方式。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培育更多与市场主体需求相契合的技能型人力资本,促进教学、实践与就业的有效衔接。要探索构建统一与开放、有序与自由的人力资本流动机制,真正发挥技能型人力资本促进技术进步、结构升级和收入增长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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