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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增值税率不同怎么核算附加税

发布日期:2026-11-02 10:21: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房产租赁增值税率不同怎么核算附加税

房产租赁增值税率不同,按照实际交纳增增值税计算附加税。

无论是新项目按11%的税率、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还是老项目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最终会得出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附加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来计算。如某市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同时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取得含税收入60000元,同时出租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房产,取得收入100000元(含税),同时取得不动产维修及装修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税额5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应交纳增值税:

1、老项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应纳增值税税额:60000÷(1+5%)×5%=2857.14元;

2、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应交纳增值税:100000÷(1+11%)×11%-5000=4909.91元

附加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2857.14+4909.91)×7%=543.69元

2、教育费附加:(2857.14+4909.91)×3%=233.01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2857.14+4909.91)×2%=155.34元

房屋的租赁税率是多少

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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