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是否考虑免抵部分?回答各种都有,真理是?
一、如果免抵退系统中有需缴纳增值税的话汇总表正常的话就不会出现免抵税额了。
二、按免抵税额50W*0.07计提城建税。
三、增值税附征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另外生产企业免抵退的还应该按照免抵退汇总表的第二十五栏金额缴纳附加税。也就是说,如当期既有内销也有免抵退的,应该缴纳的附征税就因该是上述两项的合计。
1、直接用汇总表25栏的免抵额乘以城建税税率即可。退税的那部分增值税实际应该已经缴纳了附加税。
2、如果是政策性减免的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的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与增值税一起退。如果是出口退税,根据增值税完税证只退增值税,不退附加。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二、城建税税率计算公式
一、正面回答
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二、分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营改增的企业,城建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的企业,城建税还是跟未改之前一样算,不过依据不一样,原来未改之前是按应交营业税款的7%缴纳,现在是按应缴增值税款的7%计算缴纳。具体计算方法:营改增前,城建税税额=应交营业税*适用的税率;营改增后,城建税税额=应交增值税*适用的税率。
三、免抵退中,加工返销怎么做帐务处理?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造成两种加工方式税负的不同,也就影响到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在两种加工方式之间如何选择呢?笔者试分别举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0,0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 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2,800,000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 100,000,000元 国内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17,9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 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进料加工: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来料加工: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以上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下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以下分录仅供参考,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