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税目、税率
发表于:2005-11-2 来源:熊强
一、营业税征税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4条、第5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 第4条。 纳税义务人: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2.13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四、房产税(内资企业适用)征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五、城市房地产税征税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5条、第6条。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1、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3、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4、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六、印花税征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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