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网络报税? 填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六栏税额里么?
是的,完全正确。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答案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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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农副产品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怎么核算
根据税务机关规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相当于实际扣除率为1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者10%)。
注意: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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