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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时候代扣代缴,所以一般不走其他应收款科目,直接冲减应付工资。分录如下:
发工资时候: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金时候: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人机械租赁超过500万,又没得进项抵扣,怎么税务筹划
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您达到标准而未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人在2014年将个人独有公司80%股权增资扩股给他人,一直到现在注册资金未入账,有何办法避税?
缴纳因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是建立在股款交割完毕款到账3个月完成纳税手续。个人所得税率20%;
转股手续完成但转股资金未到账,故可暂缓缴纳个税,待收到转让款后再缴纳。
此次股权交易合约2014年已签订完毕,如今避税已无操作空间。
个人非货币收入所得税计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和适用税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第二条第一款)的适用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第三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确切涵义做了如下解释:“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我国的税收实践——基于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与税法的规定要求相去甚远,“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非货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纳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当务之急,规范和完善我国非货币收入计税办法,对于防止税款的侵蚀和流失,提高税制的运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依据, 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并分款作出解释和规定。建议前者仍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二条第二款。
二、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 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做出规定和解释税明
修改《实施条例》部分条款, 采用列举法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解释税明。建议前者仍在《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一个类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不必另外单独设置相应的税种
没进项,有销项,怎么避税
我的建议是,花几十块钱买税务师考试的《税法1》《税法2》,好好读一读应该就能懂。或者花钱找个代理记账,有问题抓着他问。
至于税务筹划嘛,这就得给别人付费咨询了。
吐槽完毕。
你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才会按17的点(建筑是11)缴增值税,从这一点看出你没好好预习,连百度下都没做。
专票,票面标明的税额就是可以抵扣的进项,不管几个点。小规模自开专票的现在只有住宿和鉴证咨询,其他都是到税务机关代开。
看问题的描述,好像是想把所有销项都抵掉,但是按照增值简的原理,想抵掉所有销项,必然是进项大于销项,也就是说你这个公司特定时期期间没有产生“增值”,甚至是倒贴。当然,会计上大概率也就是收入小于成本支出,短期内是收不抵支的。
每月销售额经营额不大于3万是不用交税,一工程企业一年收入肯定不超36万,说出来有点让人震惊。就算存在这样的企业,也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你收到多少进项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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