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薪1万扣除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后能拿多少?
1,月薪税前一万,税后扣除社保基本是7500上下浮动,根据社保缴费标准或高或低。
2,社保缴费最低标准不是一千块,是根据上一年本行业平均工资确定的。一般私企缴纳社保都是按最低标准缴纳,所以实际支出有出入。
3,今年国家新规定,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公司想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可能面临很大风险,公司负责人应该不愿意不交。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资要先扣除五险一金,再扣除个税
工资是先扣除五险一金再扣除个税的,其中社保和公积金是同步扣除,不存在先后顺序,扣完五险一金之后,再减去个税专项扣除项目,剩下的金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就需要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免除缴纳个税。
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父母、房贷/房租、大病医疗五大项。
2、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不同地区的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不一样的,其中五险差别不大,公积金的差别较大。下面是北京市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个人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一共是22.2%+3元,单位缴费比例是39.9%。此外,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有最低和最高限制,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下限是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的缴费上限均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所得税是扣除社保
根据我国税 法规 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基本 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住房公积金 ,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上述“三险一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付,因此对于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免征 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而言之,个人在取得单位发放的 工资 薪金所得时,其收入额中就不需包含单位缴付的部分,而个人从当月工资中缴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则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某人单位和个人各按规定缴付基本养老保险560元、320元,11月实发工资4000元(不含单位缴付的基本养老560元),则扣除后的收入为3680元。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是扣社保前还是后?
法律分析:是扣除后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工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