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特制定《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 .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一)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二),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件三)。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2.《旧渔业船舶进口
二、下列关于船舶吨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一、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 二、净吨位(Net Tonnage, NT)船舶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置顶的规范丈量确实的船舶有效容积,即扣除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可营运容积。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包括船员的生活起居处所、船舶机械和装置处所、航行设备处所、安全设备处所和压载处所等。根据我国《法定检验规则》,净吨位的计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为基准,并考虑乘客定额以及船舶总吨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计算求得。 向船舶征收的各种港口使费,如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码头费、系解缆费、船舶服务费等,一般以船舶净吨位作为计算的依据。三、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DWT)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 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 = 满载排水量 - 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 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三、船舶吨税以船舶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依据为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1.
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
3.
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4.
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下列关于船舶吨税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中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船舶吨税是属于海关征收的税款的,他不属于进口关税也不属于进口环节代征税。
船舶吨税不包含在关税里也不包含在进口环节代征税,它是海关税收的独立税种就叫船舶吨税。
五、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二)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缩写D。W。C。T。)。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Regist
六、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驾驶专业: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三类船长、驾驶员:(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
七、机动船舶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一般情形:应纳税额=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净吨位、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②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计税依据
①载人(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单位。
②载货(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单位。
③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单位。
④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单位。
八、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吨税,是海关征收的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的税款。吨税以船舶净登记吨(净吨)为计税依据。缴纳吨税后,会发给船舶吨税执照。吨税按照净吨位的大小划分等级,每一等级又可以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哪种吨税,按照时间分为30天和90天两种执照的有效期。我国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吨税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九、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排水量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一)轻排水量(Light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 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二)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 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三)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十、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应纳税额在一定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而船舶吨税属于行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之前车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属于行为税。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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